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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的三个要点
近年来,证据权的概念已非常流行,并已被理论和实践界广泛接受。但是,这种来自民法体系的证据法概念常常与普通法体系中的证据可采性混为一谈,对证据能力的要求研究很少。在此,作者提出了“证据能力三要素”评估标准,该标准有助于解决当前实践中的一些困惑,并澄清理论理解上的误解。
证据权的概念
大陆法系的证据能力是指“以资格为确定事实的依据”,起着“导出”证据作为判决依据的作用;而在普通法体系中,证据的可采性是指“法院调查程序的进入资格”在保护进入法院调查程序的证据的“进入”方面起着作用。换句话说,民法体系中没有能力证明的证据不是法官无法获得证据,而是不能用作判决的依据。而普通法体系中不可接受的证据不能进入法院调查程序,法官也无法获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与民法系统相同,这意味着不能将其用作确定案件的依据。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不应“以其为基础来确定案件”。当涉及非法证据时,这并不意味着非法证据应排除在法院调查程序之外。相反,只有在法庭调查之后才能做出是否应排除证据的最终决定。它只要求法官排除不应作为判决依据的非法证据。
在这方面,我们经常说的排除非法证据的“非法证据”是指不能用作判决依据的证据,即没有证据的证据;而我们经常提到的“缺陷证据”是证据,能力不确定的证据取决于其缺陷是否可以纠正或合理地解释:如果可以纠正或合理地解释其证据东莞私人调查取证公司,则该证据可以提供证据并可以用作基础作出判决;如果无法纠正或合理的解释意味着该证据没有证据的能力,并且不应该用作判决的依据。
证据能力的三个要点
证据具备证明能力的条件是什么?换句话说,对证据能力的要求是什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规定。在学术界很少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研究的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证据调查概念,属于证据属性的问题,是对非证据能力属性的描述。不能反映证据能力的本质特征。证据能力的要求是探索如何使证据有资格成为判决的基础。具有证据的能力只是作为判决依据的条件之一。在最终成为判决的基础之前,还需要进行证明性审查。因此,证据的属性和证据能力的要求是不一样的问题。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传统通论中讨论的证据的“三个特征”被怀疑混淆了证据的力量和证据的力量,其学术价值有限且缺乏实际意义。
在德国的大陆法系中,证据的能力需要满足两个要求:一个是证据不受法律禁止,这是一个否定要求;二是证据应通过法律调查程序,这是一个积极的要求。否定因素是指禁止使用证据,也可以说是排除证据。例如,通过强奸和胁迫等不正当讯问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得用作判决的依据;积极的要素是严格的证据定律,也就是说,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调查程序,然后才能将获得证据的能力用作判决的依据。
作者认为,我国证据能力的要求必须基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它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证据能力理论。德国证据能力的消极因素和积极因素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否定因素是指证据的合法性,也是证据能力的实质要素。而积极因素则主要与直言不讳的原则相结合,从程序的角度提出证据。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里的积极因素实际上并不是证据能力本身需要具备的要素,但是值得借鉴的主要因素是消极因素。
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证据能力的三个要素,即法律渊源,法律程序和法律结果。所谓合法来源是指获取证据的主体以及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例如,是否有两名以上的调查员作证,证人是否有资格作证,调查员是否采取了书面证据,证据来自何处,是否有取证通知书等。所谓的法律程序意味着证据的提取过程必须符合程序规定。例如,在获取口头证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酷刑,暴力,威胁等行为;在实物取证过程中是否提取原始材料,是否损坏或被污染。所谓合法结果是指所获得证据所附的档案中的载体必须是合法的。例如东莞调查取证公司,口头证据形成的证词笔录,记录内容是否规范证据调查概念,全面,签名是否被遗漏,是否经过验证等。任何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都必须有合法依据。 ,法律程序和法律结果。如果来源,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则可能是非法证据(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或缺陷证据(证据能力没有确定的证据)。在实践中,办案人员经常采用“结果-过程-源”反演的方法来检验证据能力。例如,从结果的角度来看,证词从加载到文件中的证词笔录开始,以查看笔录本身是否存在任何问题,例如证人是否检查了笔录,是否签名以确认,并询问是否记录了时间和地点。准确性,笔录中记录的内容是否与见证人陈述的内容一致等;然后从过程的角度进行审查,以查看在收集证词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暴力或威胁以获取证据;然后从资料来源的角度进行审查,以审查提供证词的证人是否具备作证的能力,询问人员是否具备处理案件的资格等。证据能力的三个基本标准不仅可以丰富被告人的理论素质。证据能力的概念在理论上,也有助于在实践中鼓励办案人员加强对证据能力的审查,促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防止不法案件。
(作者是国家检察专家,江苏省南京市建ye区检察院副总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