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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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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在确认证据后必须遵循证据规则。我国的法律规定还规定,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当我们的当事方有疑问时,他们可以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因此,法律证据如何在规则下获得证据就是对证据规则下的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 Litu的编辑,让我们给您一个答案。
一、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规范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限制举证行为,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关联也称为关联证据规则,这意味着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材料可以用作证据。 《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尽管证据是相关的,但当风险大于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过度拖延时,它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证据规则偏向,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和废物被考虑。到时候或不需要提供重复的证据时东莞婚姻调查的费用,可能不会采用它。”《英美证据法》还明确限制了某些证据的适用性。
二、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应采用证据规则。
尊重证据
首先,充分尊重体现证据使用一般规则和“控辩”诉讼要求的证据规则。可以说,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向控辩方式的转变,经过长期的理论探索和实证验证,国外公认的上述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参考。在某种意义上。而且,这些规则的基本内容不仅反映了对抗诉讼的要求,而且体现了发现客观事实的一般规律。其中一些内容实际上已经在我们过去的诉讼实践中得到证实,或者在我们的证据法理论中得到认可。例如,证据应具有相关性,应加强口头供应,并且无需怀疑,甚至不必等待通过严重违反法律获得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词,受害者陈述,证人的证词等)。 )。只是由于诉讼制度的改革,一些法律规范和一些实践需要升级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同时,应改变证据法中的某些操作方法以适应系统的变化,并应建立某些新规则。
特殊性
其次,要注意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性及其适用条件和环境,并确定反映诉讼法则并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证据规则。特别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中国法院的审判方法不是典型的对抗系统,但仍有很大程度的法官权力。由于法官积极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调查案件,因此,证据规则的要求应比英国和美国更为灵活。例如,相关规则不需要像英国和美国那样严格地限制相关性(例如人物证据的相关性)。 。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特殊的做法,在基于诉讼人的诉讼中,或者在基于授权的现代诉讼中都不存在这些东西。如果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但负有认罪的义务,那么证据规则中的自愿供认的要求应与国外的要求大不相同,否则将与法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相抵触。
第二,使用刑事诉讼程序系统的客观条件和环境尚未得到优化,而且规则过于严格。这些要求实际上将难以实施。如果强迫他们建立和执行它们,将会损害刑事诉讼系统的整体效力。例如,由于我国证人补贴新证据调查取证,证人保护和证词文化不足,禁止使用无法在法庭上质疑的传闻证据的规则应更加灵活,因为没有这种灵活性。这将使许多情况下几乎无法听到。
法律依据
第三,证据规则的建立应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如果某些实践通常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并且可以合法建立,那么它们也可以被确立为证据规则的要求。证据规则具有法律基础,因为它是一个实行法律制度的国家,不承认判例的法律约束力,也不承认法官在选择法律时的功能。任何重大证据规则必须在法律上有直接或相对直接的依据,否则缺乏足够的执行力。确定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还应注意其法律依据。
三、证据调查和证据收集规则
《证据条例》第55条“证人应在法院作证吗?接受当事方的讯问。在人民法院组织当事方之间的证据交换时出示证词的证人,应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因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是指下列情形:(一)年老体弱或不能出庭;(二)特别职务确实无法离开;((三)这条路特别遥远?由于交通不便很难出庭;(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出庭;([五)在无法出庭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前款的情况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新证据调查取证,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词或视听材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根据上述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东莞专业私家侦探,除《证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出庭和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词只能作为依法作出判决的依据。盘问。同时,在《证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证据的形式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词或视听材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诉讼代理人(律师)不能召集证人作证。显然,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证据的有效性明显违反《律师法》第31条的规定:“从事法律事务的律师可以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同意下与他们进行调查。” 《证据条例》实际上剥夺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召集证人的权利。
这使我们在调查和取证过程中更加关注案件本身的信息。以上是对我国法律中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的解答。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们还有许多与调查和证据收集有关的问题。您还可以更加注意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