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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私家侦探:2004年12月,我购买了东城农村信用社内部股份90万股。 2006年底,我向东莞市东城农村信用社袁主任提出转让股权。 当时我找不到人,他们银行也找不到人。 过完年,银行经理袁志雄打来电话,说他们银行找到人了。 2007年2月5日,东城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赵伟轩带我到农村信用社联社办理我的89.9万投资股过户手续。 转让人为东城农村信用社经理袁志雄。 枫泾地产副总裁李维安,2月5日之前我从未见过这个人,2月5日交易时才见到他。当时赵女士说只能1元过户。 2006年,当时尚未分配股利。 李维安当着我和赵维轩的面口头承诺,一旦银行的分红出来,他会立即转给我。 然而,直到今天,我还没有看到他给我一分钱的分红。
截至2007年10月,李维安尚未向夏可可支付2006年度股息。 当时我遇到了南城信用联社的工作人员(因为夏可可2004年购买90万股时,他到东莞市南城东一环信用社合作社把那里账户里的90万转给东城信用社购买)东莞农村信用社的股份,所以他们的工作人员知道夏可可拥有他们信用社的90万股),并表示该股票现在值3、4块钱。 2007年2月以后,我一直给李维安打电话,要求他给我分红,把股权卖回给我。 他在电话里告诉我,他不是东莞人,他把房子卖给了东莞户口的人。 伙计,直到那时我才意识到我的交易出了问题。 这时我才意识到这笔交易出了问题。 从此,夏可可向李伟安要分红,但李伟不理他。 无奈之下,我只好向农商行何培良询问,了解非法股权交易的真相。 我给何培良行长打电话、发信息,何行长不理睬。 。
根据银行自身规定,受让方必须是东莞户籍人士。 既然他不是东莞人,银行应该让他把股权还给我,我就还给他。 错的不是银行。 ,我被要求把我的股权卖给一个没有东莞户口的人。 此后银行发现错误并没有纠正。 又继续犯错,让不具备股权转让资格的李维安将一笔不属于自己的股权非法转让给东莞户籍人士,银行犯了两个错误!
东莞农商银行违反《东莞市农村信用社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股东条件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买方条件违法。 根据该规定,买方李伟安在东莞市没有户口,故本人股权转让无效。 为此,在我的分红诉讼一、二审期间,法官责令东莞农商银行提供交易记录、凭证和李维安的身份信息,以审查其是否合格,但农商银行始终拒绝提供它。 直到今天,我也不知道这笔交易是否合法。 他们仍然拒绝提供有关诉讼的信息。 这里面到底有多大的阴谋? 到底有多少见不得人的勾当? 如果是诚实的,为什么他们不愿意提供呢?
2、李维安为何拒绝提供东莞身份证?
我本来想和李维安协调解决这件事,但他不理我,我就去找了农信社何培良行长,给他发了很多信息和电话。 我告诉他,如果我因为银行的错误而损失了股权,我希望银行能够纠正错误,归还本应属于我的股权。 这笔交易是非法的! 何主席让我去找他们指定的人。 ,去银行后,工作人员每次都回避。 我希望他们为我搜索文件。 然而,通过我与银行工作人员的长期交往,他们开始在我寻找的交易记录上对我撒谎。 他们因重组而被清算。 我要求他们给我提供章程,但他们拒绝提供。 我知道我不可能和银行和平谈判纠正错误,拿回原本属于我的股权,所以我找了律师提起这起诉讼。
我的律师建议我先查一下李伟安的身份。 经过半年的寻找,没有任何结果。 东莞社保局没有他的社保记录,李伟安的手机号码也没有他的身份记录,因为他的手机号码是在一家公司注册的。 是的,我去公安局查过他的身份。 我是根据他电话里说的广东台山人去查的。 我找到了一个和他很像的人,但是身份证是1933年的,上面写着出生日期。 1958年的时候,我不知道为什么公安局里会有这样身份的人。 就这样,我还是不知道李未安是哪里人。 这样挣扎了半年多,我和律师决定报案。 我们已经知道,在东莞户籍中没有李伟安,所以我和他之间的交易属于非法交易。 正是银行的非法经营,造成了我现在的股份和几年的分红。 因此,我的律师认为该交易是非法的东莞农商银行违规经营导致我损失近2000万元,法院却拒绝公正判决,所以我仍然拥有这些股份。 我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将我过去几年收到的股息还给我。
但一审时,农信社辩称我的股权是在2007年2月5日处置的,怎么处置的,处置给谁的,他们没有证据。 法官要求他们提供有力的证据。 他们只提供了我2007年2月5日提交的申请。当天,银行工作人员赵伟轩填写了申请,我签字了。 但根据我购买股权时农村信用社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我提出申请时,需要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对买方的资格进行审查,才同意交易。 至于我与谁进行交易,交易标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案情中需要对方提供信息。 交易材料、凭证和交易标的明细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办理。 如果东莞农商银行拒绝提供,法院可以推定我的诉讼请求成立。 但法官根本不在乎,判我败诉。
我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后,在法庭上,高法官对农信社律师表示东莞正规侦探公司,希望他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我的交易对象的交易证明原件证据,并表示如果对方说的话会有后果。你没有提交,但是银行还是拒绝提交。 既然银行可以在2007年2月5日提交我的申请,为什么当天却拒绝提交交易凭证和交易协议呢? 这非常重要,是冻结诉讼的证据。 这表明银行显然知道证据。 这对我来说绝对没有好处,也绝对证明银行在拒绝提交方面犯了非常严重的错误,严重损害了夏可可当事人的利益。 我一直希望法官能够本着法律的严肃性和造福人民的目的来做出裁决。 这个案例只是我的一厢情愿。 但由于东莞农商银行在东莞势力强大,法院向我上诉后,因我拒绝与银行调解,银行愿意赔偿我5万元,但要求我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书”我以后再也不会处理这个股权案了。” 银行正在提起诉讼。”我拒绝调解,但东莞农商银行拒绝提供有力证据,法院却坚持维持原判,判决我败诉。
因为李伟安告诉我他不是东莞人,所以我一直在寻找他的身份。 在东莞市公安局,我找不到他的任何身份,这至少证明他没有说谎。 他确实不是东莞人。 如果银行说他是东莞人,请提供证据。 如果他是东莞人,我只希望能拿到2006年的分红。 如果他不是东莞人,我想我一定会打赢这场官司。 希望法官能良心处理此案。 因为我没有办法追求和平友好的谈判,所以我只能寻求法律正义,维护自己作为一个小公民的权利。
三、东莞法院为何不采取行动?
这是我第一次提起此类诉讼。 我和我的律师都不承认交易合法,所以我们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把这几年的股息分给我。 但法官根据银行2007年2月5日提交的材料,申请表和我的存折里恰好有89.9万元。 并没有根据我2007年2月5日的交易证据和我与谁交易的证据来判断我进行了股票买卖交易,而是没有资格获得任何进一步的分红,所以我被判断了。 我输了官司。 法院根本没有把我律师提出的证据保全要求视为一个公正的法院为人民进行取证调查。 我随后提出上诉。 审理我案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法官庭审后表示:他们愿意赔偿我5万元,但要求我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打官司。 我拒绝了五万元的赔偿。 我只是要求一个公正的判决。
然而,尽管银行拒绝提供我2007年2月5日的交易记录以及我两次与谁进行交易的证据,法院仍然对我作出了不利的判决,维持了原判。 我真的很难过。 法官只依据我2007年2月5日写的申请,以及我存折里的钱数,但交易当天没有完整的交易收据,也没有我与谁交易的证据,所以他猜测并认为:判断我的交易。 不管我的交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银行章程,他们都不管我的生死,就判我败诉。 对于这样不负责任的判决,我坚决不接受!
当时股票值3块钱,他们让我1块钱转让。 2007年2月5日我把银行签收的所有纸质文件都签好后交给我后,李维安当着我的面,一张都没有给我。 我口头答应赵伟轩,等分红一出来他就转给我。 我相信他,但没有与他达成任何书面协议。 一个多月后,我向李维安要了分红。 他说他不是东莞人。 2006年,把股票卖给东莞户口的人拒绝给我应得的股息。89.9万股本应给我带来近300万现金,但只给了我89.9万。 卖给李维安没多久,银行就让他卖了。 如果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发现他不是东莞人,应该让他把股份还给我,我把钱还给他。 然而银行却让他把它卖给了别人。 其中到底有怎样的阴谋? ?为什么你完全无视我的利益? 我不知道股票的升值情况。 银行应该知道。 为什么银行要隐瞒李伟安的身份以及我和他的交易记录? 这是真的吗? 难道还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吗?
当我提起第一起诉讼时,我的律师告诉我,花一些钱在法庭上保存证据,银行就可以向我提供交易当天的凭证和对方的身份证明。 然而我想通过法律讨回公道的想法实在是太天真了。 法院保护谁的利益? 不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而是有实力的农村商业银行的利益。 我该去哪里寻求我想要的正义? 我不明白。 法院两次拒绝对银行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为什么本案有非常关键的证据,法院却判决我败诉? 为什么银行垄断行业垄断了所有关键证据,法院却判我败诉? 为什么法院多次判决我败诉? 律师在申请证据保全时甚至没有做出任何有希望的事情。 为什么是这样? 在一个法院不为人民做判决的国家,哪里有老百姓可以诉冤的地方?
东莞市私家侦探我花了时间和金钱来打这场官司。 我的律师告诉我,我应该相信法律的公平,世界上有好人和好法官。 可是,为什么我从去年12月到今年就遇到了立案的情况呢? 我花了半年时间才成功立案。 第二次立案时,我采用的是确认交易权利的方式,上法庭。 没想到我的律师再次向法庭申请证据保全,但对方仍然拒绝提供我当天与谁交易的证据。 和证据,张法官打电话给我的律师,说对方银行还是愿意赔偿我5万元,希望和我调解。 我还是坚决不同意。 我只是希望正义还给我——如果银行犯了错误,它会承担责任。 给我后果,给我股份,给我这些年的分红,我只愿意接受这个结果!
为什么东莞农商银行愿意赔偿我5万元而不向我提供交易当天的证明以及我与谁打交道的证明?
如果银行没有过错,为什么愿意赔偿我5万元? 如果补偿我五万元,就说明他们愿意认错; 如果他们有过错,就应该依法依规全额赔偿!
难道银行明知是非法操作,还继续非法操作,就是为了把我应得的钱分给几个人吗? 如果没有违规操作,为什么银行不敢提供我作为当事人和本人还持有剩余的1000股未售出的股份呢? 超过2600股的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提供自己的交易证明和对方的身份证明? 难道是因为东莞农商银行在东莞势力强大东莞证据调查公司,才会损害我这样一个小布衣的利益? 就是为了东莞农商银行的利益。 你是在无视我的利益吗? 那如果我还花钱去法院寻求法律正义,就永远是一个梦想吗? 要知道我现在的股份是240万股,还有110万多分红,相当于现在损失了近2000万! 法庭为何如此不作为?
2010年11月,我因分红起诉东莞农商银行。 法院判决我败诉。 2011年12月,我起诉东莞农商银行,并提起诉讼确认股权交易是否合法。 但直到2012年5月才对我立案。 7 8月20日开庭审理。结果,8月20日,我找到了我与李伟安的股权交易档案以及所有的文章。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协会由东莞市工商局主办。 我了解到,李伟安根本没有在东莞注册,也没有打电话。 有人告诉我,我的户口在台山,但在北京。 截至2009年4月的东莞农商银行章程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必须满足股东条件,而这个条件就是只能转让给东莞户籍人士。 东莞农商银行不仅让非东莞人购买我的股票,还要求不具备资格的李维安将我的89.9万股投资股和他于2007年8月30日违反公司章程购买的100万股出售。户籍地为东莞市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的袁瑞标,明知李维安既没有买入我股的资格,也没有卖出我股的资格,两次违规进行此类股权交易。 这并不侵犯我的财产。 它是什么? 但东莞农商银行于2008年8月21日在东莞市工商局办理了我与李维安之间的股权转让登记,此时距离李维安出售我的股份已近一年时间。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注册于东莞市。 工商局变更登记。 如果这不是东莞农商银行侵犯我的权利,那是什么? 但我的主审法官显然知道我在收集证据。 8月20日我给法官打电话,他在电话里对我说,你赶紧把证据整理一下。 8月21日下午,我专程来到石龙市第一人民法院见张伟伟法官,并向他展示了我收集到的非常重要的证据。 他还是对我说,那你可以吗?我得准备好几份材料,但是22号早上我就接到了他的电话。 他说我们的裁决文件已经交给被告了。 如此突如其来的电话让我措手不及。 我问他昨天是怎么认识你的。 他没有告诉我已经有裁决了。 他说裁决书是他的职员送来的,他对此并不知情。 我当时感到非常绝望。 随后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实际上维持了原判,称东莞农商银行不属于合格被告。 (以上均有与法官通话录音为证。)
2012年11月28日,我向第一人民法院重新提交了资料。 但提交信息后,他们并没有立即为我立案。 他们说他们会审查我的信息。 我感到身心疲惫。 我可以去哪里寻求赔偿? 权利? 哪里可以找到我想要的正义和公平?
东莞农商银行公然违反其当初制定章程时,允许非东莞注册的李伟安于2004年12月15日购买东莞农商银行100万股原始股,并于2007年2月5日, 2018年,非东莞注册的李维安还违反公司章程,公然允许非东莞注册的李维安购买夏可可89.9万股投资股。 东莞农商银行内部秘密操作程序违法,难道不是合格被告吗? 第一人民法院和中国法院明知东莞农商银行多次未提交夏可可的股东记录和过户记录,故对本人作出这样的判决,裁定对方不属于合格被告。 这个法庭属于谁的法庭? 普通老百姓维护自己的权利就这么难吗?
东莞农商银行也起诉我恶意诉讼,要求我赔偿他们财产损失(律师费)7.5万元。 然而,面对我2012年8月20日在东莞工商局查到的确凿证据,法院裁定我没有恶意提起诉讼。 东莞农商银行明知违反了公司章程,仍拒绝提交我的交易档案。 然而,在没有这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在没有调查取证下,就公开判决我败诉。 这是明显的司法违法行为。 不公平。
我夏可可不仅是国民党革命党党员,还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目前,我已在全国出版7本书:小说集《谁知我心》(广西民族出版社)家1995年)、《江南浮女》(作家出版社,2000年)、《爱在路上》(大众文艺出版社,2007年)、诗集《梅雨笔记》(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社,1997年)、长篇小说《飘来飘去》(时代文艺出版社2002年)、长篇小说《我的爱人胡子》(河南文艺出版社2005年)、长篇小说《一个人的爱情》 (海天出版社2006年)],同时也是一名自由画家。要求现代的包青天只要能够捍卫人民的冤屈,就必须彻底查清金融体系的黑暗和司法的黑暗,并清清白云。蓝天还给人民,如果一个官员不为人民做事,那么我们的政府仍然会为人民服务。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