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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的主要方法以及收集和保存要求(包括音频解释)
每周的文字+声音结合实例,生动地展现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音频持续时间25:03)
本文是作者从“无诉讼阅读”中获得的独家供稿。如需转载,请与Wusongyueduxms(wusongyueduxms)联系。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调查和收集的概念相对狭窄。具体是指当事人或人民法院为证明或确定案件的有关事实,取回,准备和保存相应证据而采取的有关行为。
一、证据调查和收集的主要方法或形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表有权自行调查收集证据。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两种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方法:第一,如果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可以申请。向人民法院收取。相关证据;第二,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需要积极调查,收集和核实具体证据。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各阶层的合作和社会认可程度不是特别高,在历史阶段,当事人或代理人,甚至律师,都会从外界获得相关证据。困难,具有很大的抵抗力。然而,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当事方的申请调查和收集证据显然是不现实的。结果,许多地方自发研究并积极推广律师调查令制度。人民法院签发逮捕令,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由特定的代理人查明具体事实,代理人下达命令对被调查的特定人员进行调查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该系统已在中国许多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地级市,部分县或县级市)广泛实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上一篇文章中已具体说明了具体情况,例如如何申请律师的调查命令,调查律师命令的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相应的文件等。如果您有兴趣,不妨检查一下。我今天不再重复。
[文章链接]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某些地区的现行司法惯例,证据调查和收集的方法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表自行进行调查和收集
2、律师持有调查令,要求律师进行调查和收集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和收集
4、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根据司法干预的程度,上述四种类型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当事方牵头或发起的调查和收集,包括前三种具体方法;第二类是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其权限积极调查收集。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代表诉讼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并可以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本案有关材料的查阅范围和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方及其诉讼代表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取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判本案所必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和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和核实证据。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
([一)表格要求: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和收集
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和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东莞包养小三取证,只有当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回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回。不仅如此,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分了哪些证据可以在提出申请后获得司法解释: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管,当事方及其诉讼代表无权进行咨询和检索
这种类型的证据一直是当事方长期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主要证据。随着法治的深入,国家有关部门依职权保管的有关正式文件更加公开透明。该系统的改进之处在于,在许多情况下,行政相对方可以更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复制,并且公众也可以通过通用申请渠道了解相关内容。实际上,当事人客观上无法获得人民法院仍需取得并保留在职能部门的证据逐渐减少的证据。例如,双方无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访问企业的业务信息。可以直接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制,也可以通过网上信用系统查询;当事人将企业自己的纳税证明用于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完全请求税务机关申请获取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