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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和研究意义
前言:信息时代的变化速度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和获取信息方式的飞跃使得对证据的研究,甚至证据的立法都面临着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东莞私家侦探事务所,基于计算机和网络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据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领域的有识之士将这种新形式的证据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消极性证据调查含义,各国法律界正在对法律证明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我们国家,一些计算机科学,法律和其他相关学科的专家和学者
作者还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取得了初步进展。
1.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对电子证据进行研究并避免理解上的混乱,这是准确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唯一途径。从逻辑的角度看,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该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扩展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含义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并不需要清楚地回答电子证据的含义和扩展,但是电子证据的主要任务是阐明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把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不能正确地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和原则,就不可能针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分类和审查判断进行研究。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要从这个概念开始。
当前,电子证据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定义:
概念1:在线证据是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期间产生的电磁记录,并使用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的事实
用于业务以及合同付款,结算和商品交换的数字信息。 2
概念3:电子证据是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的最大功能是存储数据,可以全面,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数据。物理证据和书面证据之间的独立证据。 3
概念4: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磁性介质中的诉讼证据。 4
概念5: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在计算机内存或外部存储介质中的数据或信息证据调查含义,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扩展的角度来看,这些类型的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然存在认知差异,但我们仍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生产,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计算机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处理,信息经过了数字化处理,转换为二进制机器语言,实现了电子证据。 “电磁记录”,“数字信息”,“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电子数据”等术语实际上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第三东莞跟踪调查公司,电子证据是可以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将存储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中的数据视为电子证据。作者认为,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仍是司法和计算机科学领域的一个新课题,因此很难就电子证据的概念做出最终结论。令人高兴的是,尽管目前的研究人员对电子证据的理解和角度不同,但他们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已经达成了一定共识,这为进一步合作研究和交流奠定了基础。